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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不喇賽,隨著警察特考腳步近了,我們來談談警特考試的重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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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不喇賽,隨著警察特考腳步近了,我們來談談警特考試的重點。

首先,從這近年的考試取向來說,四等警特的分則比重頗高,雖然學校老師有在放話要幫總則扳回顏面,希冀回到過去總則二題、分則二題的公平歲月,但能不能復辟成功還是未定之天;三等警特倒是維持總則、分則各一題的穩定狀況,只是近來愛出近幾年的最高法院決議,有志在這二個考試的同學,在考前不到一個月的此時,應該要對之再加強一下。

其次,我們先來說分則的重點:
1.生命、身體法益
交通事件搭配遺棄(酒駕撞傷或撞死人,再趕緊離去等),有五類,請弄熟!

2.性自主決定自由法益
1)特別注意「其他違反意願其意願之方法」如何認定,其與225條之區分。
2)最高法院99年第7次決議(222條1項2款vs.227條1項)。

3.財產法益
1)實務常出現也百考不膩的「佯稱購物案」。
2)(準)強盜罪、(加重)詐欺罪。
3)財產法益綜合性考題(財產不法行為人自行處分贓物型、第三人處分贓物型)。

4.社會法益
1)放火罪章的「行為客體」。
2)俗稱千面人條款之毒化飲食物品罪(191-1)。
3)肇事逃逸罪章「肇事」不包括故意肇事(102年9次決議)還沒考過請留意。
4)公共信用(偽造文書、有價證券、貨幣)偽造、變造之意義為何、哪些客體是文書、有價證券、貨幣要弄清楚、偽造後持以行使之競合關係、同時偽造多數客體如何論處(文書、有價證券請參考73台上3629例;貨幣則是集合犯論一罪)、一行使旋遭對方識破應如何論處更是大熱門。

5.國家法益
1)賄賂罪章(121-123)今年台大法研有考。
2)濫權追訴處罰罪(125)之主體是否包含司法警察(官)則是與警察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。
3)洩漏國防以外秘密(132)則要注意議長、立法院長亮票不構成132(104年14次決議)、

4)妨害公務罪(135)搭配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(138)再結合脫逃罪章(161-163)就是大寮監獄脫逃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(注意135條1項妨害公務罪、161條第2項暴行脫逃罪、傷害罪如何競合)。
5)每年考試不缺席的妨害刑事證據罪(165),要特別注意從屬性之鬆動(兇刀可證明甲殺人,甲教唆乙去湮滅該把兇刀,則甲應如何論處?)。
6)誣告、未指定犯人誣告罪,尤其將可證明犯罪之證據放入他人皮包或處所以栽贓他人犯罪)。

最後,麻煩各位至少把以上講到的內容拿出課本來快速掃過,並將相關考題好好研讀,畢竟這些內容已經是上榜最基本的礎石。別再偷懶輕易放過自己了,你(妳)要賭這不到一個月的時間,還是要再花一年,完全操之在己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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